相信有了解的朋友都清楚,保险公司只有在承保健康险、人寿险时会对投保人的身体状况详细了解。而意外伤害险是对因意外、非疾病的事故进行保险,因此对投保人健康状况只作一般性的了解!而我们今天分享的案例正与“意外险”有关,一起来看看吧。
2006年6月,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泉州支公司投了意外伤害险,保费为168元,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为10万元。
2007年5月,王先生在救邻居时溺水身亡。王先生是家里独子,其父母均为聋哑人。王先生过世后,其父母生活陷入困境,只得靠政府、亲戚接济度日。同年9月,王先生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索要儿子死亡保险金。
因此,泉州支公司到医院调查,发现王先生曾患过肾病。而王先生在《投保单》“是否有肾病综合症”一栏中选了“否”。保险公司称,王先生隐瞒了病史,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拒绝赔付。
王先生的《投保单》健康告知事项列举了14条100多种疾病,这等于囊括世间所有重大疾病。
于是,王父将泉州支公司告上法庭,索要10万元保险金及相关利息,同时将该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列为被告。一审败诉后,王父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。
福州中院审理认为,意外伤害险保险范围仅为意外伤害所致的医疗、死亡、残疾等,疾病所致伤害不在保险范围。王先生系因救人而溺水死亡,该意外事件与其既往病史没有因果关系。
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病史解除合同的条款,加大了王先生的责任。王先生未如实告知病史,并不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,所以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享有合同解除权。且该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,根据合同法规定,“免除己方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的”,该格式条款无效。
据此,法院作出判决,撤销一审民事判决,驳回要求该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,判处泉州支公司支付王先生家属保险金10万元及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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